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军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人。
被执行人:车来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柳林县贾家垣乡李新村委冯家塔村人。
被执行人:车胜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柳林县贾家垣乡李新村委冯家塔村人。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军华与被执行人车来小、车胜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柳林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晋1125民初833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执行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煤款85000元;2、执行费1175元由二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邮寄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2、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仅发现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
3、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通过传统方式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0年7月7日通过传统方式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企业信息。
5、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车来小、车胜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7、本院于2020年7月6日将被执行人车来小、车胜海纳入失信名单;
8、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对被执行人车来小、车胜海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
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 鼎
审 判 员 王庆红
人民陪审员 郭娜娜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郭玲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