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阳市沈北新区兴佰惠电动车经销处,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经营者:吕志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
被告:张显龙,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
审理经过
原告沈阳市沈北新区兴佰惠电动车经销处与被告张显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1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多次通知原告办理公告送达手续,但原告均未办理,致本案诉讼无法进行,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沈阳市沈北新区兴佰惠电动车经销处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沈阳市沈北新区兴佰惠电动车经销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