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卜丽,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320321196607233447,汉族,住江苏省丰县凤城嘉苑3号楼*单元*室。

被申请人:于卫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丰县。

被申请人:于吉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丰县。

被申请人:卜祥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丰县。

被申请人:徐海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丰县。

被申请人:朱美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丰县。

被申请人:徐州步步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丰县首羡工业园区盛羡物流园。

法定代表人:卜祥德,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卜丽与被告于卫忠、于吉丰、卜祥德、徐海军、朱美侠、徐州步步强运输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2020)苏0303民初3210号民事裁定,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于卫忠、于吉丰、卜祥德、徐海军、朱美侠、徐州步步强运输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于卫忠、于吉丰、卜祥德、徐海军、朱美侠、徐州步步强运输有限公司现金管理专用账户(户名:于博,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徐州铜山支行,账号:62×××72;户名:于卫忠,开户行:丰县农业银行招商场支行,账号:62×××75:户名:魏瑞玲,账号:62×××72)的冻结,以及对被申请人其他的冻结查封,共计67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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