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赵升阳,男性,****年**月**日出生,410423197210260017,汉族,住鲁山县;
被执行人:铁可可,男性,****年**月**日出生,410423197609010095,汉族,住鲁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鲁山县人民法院2016年7月22日的(2016)豫0423执228号判决,于2016年9月12日,以(2017)豫0423执803号执行裁定书其他了被执行人的鲁山县××西××路南(原食品公司院内)2号楼2单元5层西户房产证号:0001973098.××5平方米[写明被其他财产的状况],并责令被执行人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127000元(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铁可可全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铁可可所有的鲁山县人民路西段路南(原食品公司院内)2号楼2单元5层西户房产证号:0001973098.××5平方米(写明财产名称、数量等内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