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宜阳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阳县红旗东路锦桥花园1楼。 被执行人:郭洛逢,男性,1990年10月18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 被执行人:冯艺欢,女性,1992年01月23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 被执行人:王栋梁,男性,1984年08月16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 被执行人:周媛媛,女性,1989年03月12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宜阳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洛逢、冯艺欢、王栋梁、周媛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宜阳县人民法院(2021)豫0327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宜阳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洛逢、冯艺欢、王栋梁、周媛媛在金融部门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在有关单位尚未支取的收入人民币本金171380.22元,案件诉讼费1930元,执行费2471元。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书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梁水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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