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西福,男,汉族,住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婷,女,,汉族,住东海县。
被告:汪立见,男,汉族,住东海县。
被告:汪兆弟,男,汉族,住东海县。
审理经过
原告孙西福与被告汪立见、汪兆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西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婷、被告汪立见、汪兆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西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汪立见偿还原告本金20000元及利息10800元(诉后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本金还清为止);2.判决被告汪兆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14日,汪立见以建房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分5,由被告汪兆弟签字担保,至诉讼之日,被告未能偿还本息。原告认为,原告与汪立见之间借贷事实清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当承担偿还责任;被告汪兆弟为借款提供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应为连带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汪立见辩称,借款是事实,现在没有能力还钱,愿意两年还清借款。
被告汪兆弟辩称,担保是事实,被告汪立见借款时和原告孙西福口头说是借款一年,担保期一年,我不是长期担保。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2月14日,被告汪立见经被告汪兆弟介绍向原告孙西福借现金20000元,被告汪兆弟为该笔借款担保,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孙西福现金20000元整(贰万元整),利息0.15%。借款人:汪立见担保人:汪兆弟2018.2.14”。
借款以现金方式支付,借款利息约定为月息1.5分,系本人签名,借款发生后,二被告均未偿还借款本息。对上述事实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借条原件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本案中,被告汪立见向孙西福出具借条并接受借款20000元,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依据借条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定约定利息为月息1.5分即1.5%,借条中写成0.15%应当系笔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案借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双方约定月息1.5分,已超过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根据上述规定,利息依法应分段计算。即自合同成立之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按照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5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到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部分,按照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具体计算如下:自借款之日即2018年2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2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息1.5%的利率即年利率18%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即年息15.4%(3.85%/年×4)的利率计算。
关于被告汪兆弟的担保责任问题。关于保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被告汪兆弟为被告汪立见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的方式,被告汪兆弟应当依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关于保证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被告汪兆弟辩称,当时口头和原告说借款用一年,担保期一年,其不是长期担保;被告汪立见庭审中也称借款用一年,担保期一年。原告庭审中否认担保期限有约定,且称“借条上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口头约定一年还一次利息,到时间找债务人,不在家,就找担保人。担保一年不是事实,当时没说这话,要是说了就写在条子上了。和借款人认识但不熟悉,是担保人带借款人到我家借款的”。被告汪兆弟认可原告找不到债务人都是找其要钱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出示借条中对保证期间双方未作约定,且原告也否认有约定,故对二被告提出约定担保期限一年的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汪兆弟的担保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关于保证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本案中,双方未约定保证范围,根据上述规定,被告汪兆弟应当在本金、利息、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汪立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西福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借款之日2018年2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以2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即年利率15.4%计算);
二、被告汪兆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孙西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被告汪立见、汪兆弟连带负担(已由原告孙西福预交,待二被告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7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