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滑县四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滑县解 放路与滑洲路交汇处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张保忠,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国平。职务: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张朝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审理经过

滑县四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朝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526民初76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张朝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滑县四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5307.98元,因张朝亮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滑县四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朝亮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5月13日、5月14日、6月15日、7月2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查明被执行人张朝亮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2021年5月13日查明被执行人张朝亮名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一份,申请人不要求冻结、处置。 3.2021年5月13日查明被执行人张朝亮名下五菱(车牌号:豫E×××××)汽车一辆,申请人不要求查封、处置。 三、2021年8月25日,到被执行人张朝亮住所地滑县进行实地调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5月20日、6月3日,向滑县(不动产、公积金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公积金等财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公积金等信息。 四、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五、2021年7月3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2021年7月3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2021年8月3日,对被执行人张朝亮采取了对被执行人作出了拘留十五日决定的强制措施。因张朝亮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和收入情况。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滑县四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表示不申请使用律师调查令。 本案执行标的为5307.98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扣除执行费0元后,尚余5307.98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张朝亮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张朝亮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国勇 审判员  赵迎春 审判员  李 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勇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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