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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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韩荣(身份证号:X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东区。
被执行人:于生有(身份证号:X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地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韩荣与被执行人于生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1)青0102民初17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于生有给付申请人韩荣货款26740元、案件受理费1006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8306元。因被执行人于生有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经申请人韩荣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于生有承担案件执行费325元。
,同时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韩荣,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1年10月19日,被执行人于生有尚欠申请执行人韩荣28306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