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玉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执行人:寇林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审理经过

王玉晶与寇林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14民初11403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玉晶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共计7.0775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寇林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寇林桦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为25225元,我院已扣划;其名下坐落于沁阳市房屋本案已轮候查封,无法处置;其名下车牌号×××机动车我院已委托当地法院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寇林桦名下无证券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申请执行人王玉晶申请执行的7.0775万元已执行2.5225万元,尚有4.555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寇林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寇林桦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寇林桦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 波 审  判  员   郝丙坤 审  判  员   薛恩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赵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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