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伊犁洞天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218线以北苏洋物流园以东。
法定代表人:苏吉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春红,新疆同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伊犁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解放路五巷昊丰大厦二单元五层503、511室。
法定代表人:贾新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刚,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伊犁宁远康复专科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伊犁街365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清,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伊犁洞天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伊犁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伊犁宁远康复专科医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2020)新4002民初29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伊犁洞天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伊犁洞天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伊犁洞天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伊犁洞天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杜 平
审判员 阿 丽 拉
审判员 马 雯 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古丽孜娜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