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洪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诸允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审理经过
原告周洪巍与被告诸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洪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诸允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周洪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诸允辉偿还借款本金16000元;2、由诸允辉承担本案诉讼费。当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诸允辉偿还借款本金160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利率执行)。事实和理由:诸允辉于****年**月**日出生活开支、生意周转为由向周洪巍借款16000元,并承诺分期每月还款500元,但诸允辉未兑现,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诸允辉偿还借款及合理利息。
被告辩称
诸允辉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11日,诸允辉向周洪巍借款16000元,并在借条上签字捺手印。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周洪巍人民币壹万陆千元整.¥16000.00现承诺自2019年3月20日起每月还款500元.直至借款还清为止.诸允辉诸允辉2019年3月11日”。借款后,经催要诸允辉的妻子偿还了500元,剩余借款15500元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周洪巍举证的借条、周洪巍身份证复印件及周洪巍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诸允辉向周洪巍借款后,应及时偿还,久拖不还,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诸允辉的妻子已经代为偿还500元,故周洪巍可主张诸允辉偿还剩余借款15500元及逾期利息,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诸允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洪巍借款15500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2021年1月4日起至借款付清日止,以155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周洪巍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被告诸允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周洪巍负担6元,由被告诸允辉负担194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缴纳本案诉讼费账户账号:见附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皮小龙 审 判 员 储 霞 审 判 员 凡国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宋欢欢 书 记 员 刘泰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