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建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岩,甘肃律诚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学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苗日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任建东因与被上诉人曹学平、苗日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0)甘0271民初4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诉争的劳务费涉及到嘉峪关惠海驾校考试中心及金塔生地湾两个工程,而(2020)甘0271民初777号案件仅认定任建东系苗日乐承包的嘉峪关惠海驾校考试中心工程的雇佣人员,该案判决已生效。而金塔生地湾工程的承包人及任建东的身份均未查实。故一审认定任建东系付款责任主体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0)甘0271民初40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任建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17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