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肇东市和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清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晓然,职务,肇东市和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被告:张永涛,男,现住肇东市。
审理经过
原告肇东市和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永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肇东市和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清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永涛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肇东市和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交付2014年至2020年七年的物业费7,343.00元,迟延履行金2202.90元。2、由被告承担办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居住在宏盛丽园2号楼1单元1001室,每年物业费1049元,从2014年起至2020年止,七年的物业费被告一直拖欠。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交付七年的物业费7343元,及迟延履行金2202.9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张永涛在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状,也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肇东市和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其主张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2014年至2020年度宏盛丽园小区2号楼物业费收缴明细。证实被告张永涛2014年至2020年没有缴纳物业费。
原告:证据二、被告张永涛拖欠物业费年限统计表,证实2014年至2020年七年共计拖欠物业费滞纳金2202.9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肇东市和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两份证据证实被告张永涛没有按时交纳物业费及拖欠物业费所产生的滞纳金。
被告张永涛未提交答辩状,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反驳、辩论等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当自行承担。同时被告张永涛缺席,并不影响法院根据原告所举证据查明本案事实,确定当事人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肇东市和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举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居住在宏盛丽园2号楼1单元1001室,每年物业费1049元,从2014年起至2020年止,七年的物业费被告一直拖欠。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交付七年的物业费7343元,及迟延履行金2202.90元。
本院认为,被告张永涛是原告肇东市和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业主,享受了原告公司的服务,就要承担缴纳物业费的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永涛向原告肇东市和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交纳物业费7,343.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给付。
二、原告肇东市和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张永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