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崔树勇,男,****年**月**日出生,住惠民县。
被执行人:王万财,男,****年**月**日出生,住滨州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崔树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万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621民初26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王万财偿还申请人6000元。经申请人崔树勇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经传唤,被执行人王万财到庭后称已向崔树勇履行案款2000元,承诺剩余4000元案款分期履行,自2021年10份开始,每个月至少履行500元,直至本案案款履行完毕为止。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履行方案,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惠民县人民法院(2020)鲁1621民初26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