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伟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告:杨小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彭伟英诉被告杨小珍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伟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小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彭伟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小珍支付原告误工费1552元;医药费665.12元,合计人民币2217.1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18日被告杨小珍撞了原告,致使原告受伤,后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杨小珍负事故全部责任。因被告杨小珍拒绝赔偿原告相应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讼来院。
被告辩称
被告杨小珍未到庭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1月18日,被告杨小珍驾驶三轮车与步行的原告彭伟英在杨东路××文苑路××159米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杨小珍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彭伟英不负事故责任。
事发当日,原告彭伟英至苏州工业园区跨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门诊治疗,诊断意见为多处挫伤,并出具诊断证明书,建议休一周。
以上事实,有相应的事故认定书、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医疗费发票、诊断证明、银行流水、收入证明及当事人陈述附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本院认定如下:
一、医疗费,原告主张665.12元。原告提供了相应的医疗费票据、门诊病历等证实其主张。经审核,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金额为665.12元,故对医疗费本院确认为665.12元。
二、误工费,原告主张1552元。原告提供了相应的银行流水及诊断证明书证明其主张,原告称其事发前月平均工资为6651.3元,事发后依照医嘱休息一周,故产生误工费共计1552元。根据原告提供的银行流水,可以认定原告方存在收入减少的事实。故对误工费本院确认为1552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侵权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杨小珍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故对原告损失,应由杨小珍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即被告杨小珍应赔偿原告损失2217.12元。被告杨小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供答辩意见,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杨小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彭伟英赔偿款2217.12元(款项付至:户名彭伟英,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分行,账号60×××65);
上述款项如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者汇入本院账户,开户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苏州斜塘支行;账号:10×××89。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杨小珍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杨小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支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