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长安纪瑞东五金产品经营部,经营场所:石家庄市长安区向阳路2号7-5-501号。

经营者:石瑞,女。

被告:河北白鹿温泉旅游度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山县温塘镇鹿台村。

法定代表人:盖彦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建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红崖谷旅游度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山县温塘镇板山村。

法定代表人:郭美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建建,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长安纪瑞东五金产品经营部与被告河北白鹿温泉旅游度假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红崖谷旅游度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经营者石瑞、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长安纪瑞东五金产品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二被告一次性支付清剩余货款62033.12元及同期贷款利息;二、判令本案所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河北白鹿温泉旅游度假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管理经营河北红崖谷旅游度假股份有限公司,自2017年5月18日在原告处购买T恤102件,5月20日购买T恤60件,5月22日购买灰色工作装176套、5月23日购买帽子60个、围裙60件、服装60套,5月30日购买石头圆球16个,6月4日购买波纹管30米、三通井15个、直通井7个、90°直通井8个、井盖30个、垫子30个、垫子50个,12月31日购买60圆牌2个、三角牌4个、警示牌14根、广角镜8台;2018年1月27日购买隔离墩200个、护栏200个,2月8日购买路锥100个,4月11日购买箱子61件,4月25日购买共门2套、吹风机2台、垃圾袋120把、绳2把,8月25日购龙门6个,8月31日购雨披100个,货款总计102033.12元。之后,由采购员邢建建提供二被告单位信息,自2017年6月5日至2018年12月19日开具河北增值税票7张,累计货款102033.12元。2018年1月25日,被告付给原告货款20000元;2018年4月9日,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0000元;2019年9月18日给付原告货款10000元,共计给付原告货款40000元,尚欠原告货款62033.12元,其中河北白鹿温泉旅游度假股份有限公司欠货款5120元、河北红崖谷旅游度假股份有限公司欠货款56913.12元。自2019年9月18日至今,经多次催要,二被告拒不支付原告剩余货款,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诉讼,望贵院查明事实,公正审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河北白鹿温泉旅游度假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本公司赊购物品的事实、尚欠其货款5120元属实,只是这两年疫情原因,不能正常营业,未能及时给付原告。

被告河北红崖谷旅游度假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本公司赊购物品、尚欠其货款56913.12元属实,只是由于这两年疫情原因,公司不能正常营业,未能及时给付原告。

案件审理中,原告提供了有二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签名的销售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微信截图、银行交易流水等证据,经庭前质证,二被告均认可、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被告对原告所诉欠货款事实、数额均无异议,并有原告提交的证据相印证,应予认定,二被告在原告处赊购货物,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诉求二被告给付尚欠货款,依法有据,应予支持,但二被告分属独立的法人,应分别给付各自所欠原告的货款,即被告河北白鹿温泉旅游度假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货款5120元,被告河北红崖谷旅游度假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货款56913.12元。另外,二被告公司虽系在原告处赊购货物未约定付款时间,但亦应在赊购物品后及时支付货款,2018年12月19日,原告即按二被告要求开具最后一张增值税发票,财务部门支付原告货款需要相关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十天的时间亦足矣,二被告却迟迟不给付原告货款,显属违约,给原告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原告诉求二被告给付迟延付款的利息损失,应予支持,本院酌定二被告自2019年1月1日始、以各自所欠原告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赔付原告经济损失。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河北白鹿温泉旅游度假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长安纪瑞东五金产品经营部货款5120元,并自2019年1月1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赔原告长安纪瑞东五金产品经营部经济损失;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河北红崖谷旅游度假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长安纪瑞东五金产品经营部货款56913.12元,并自2019年1月1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赔原告长安纪瑞东五金产品经营部经济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计675元,被告河北白鹿温泉旅游度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5元,被告河北红崖谷旅游度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00元。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平山县,邮编05040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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