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陕西大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台区银滩路**号。
法定代表人:何兴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城固县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城固县博望镇市政巷。
法定代表人:徐建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城固县八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固县博望镇汉江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行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审理经过 申请人陕西大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城固县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城固县八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冻结,或者对其固定资产进行查封、扣押,保全财产价值17372520.22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在保全金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大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城固县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城固县八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城固县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城固县博望镇商业性用房,总价值不超过17372520.22元。保全期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陕西大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仵瑞梅
审 判 员 张鸿江
代理审判员 王建芬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闫炳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