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韩印,女,1990年9月1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被执行人:叶大鹏,男,1987年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韩印与叶大鹏离婚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叶大鹏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韩印支付卖车价款的一半21000元、住房公积金的一半48515.05元,合计69515.05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2021年6月18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和负担本案执行费94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叶大鹏70458.0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