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坚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住址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袁占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西华县。
被执行人:王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安徽省涡阳县。
被执行人:唐海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住址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徐坚洪与被执行人袁占国、王岭、唐海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琼02民终1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徐坚洪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一、维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8)琼0271民初18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及诉讼费用的负担。二、变更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8)琼0271民初182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亚中心支公司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徐坚洪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51,270.85元。三、变更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8)琼0271民初1827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为,唐海梅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徐坚洪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25,529.84元;四、变更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8)琼0271民初1827号民事判决第七项为,鞍山市仁和运输有限公司台安分公司对袁占国上述赔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袁占国、王岭、唐海梅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自身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分别于2021年3月11日、2021年6月29日和被执行人唐海梅、王岭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其被执行人唐海梅、王岭的限制措施。因被执行人袁占国未履行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袁占国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信息进行了多次查询,除其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执行措施已穷尽,且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