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安星泰药业有限公司谢埠药店,住所地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谢埠村。 负责人:刘丽华。
审理经过
上诉人石海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安星泰药业有限公司谢埠药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2020)鄂0702民初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一审原告诉称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海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石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2020)鄂0702民初41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石海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石海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石海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柯君审判员刘岳鹏审判员郭玥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李沐轩书记员肖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