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申其升,男,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被告:毛永祥,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审理经过 原告申其升诉被告毛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受理,原告申其升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其升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申其升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申其升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马建军
人民陪审员 李莲凤
人民陪审员 赵凤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劲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