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家庄市利民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新区西上泽社区诚峰热电厂对过。 法定代表人:张贵英,该公司经理。 被告:石志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审理经过
石家庄市利民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石志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石家庄市利民预制构件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市利民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利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