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隆港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刘庆。 被执行人:李国富,男性,1986年09月19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李国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国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存款93930.53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超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崔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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