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乐陵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振兴东路62号。 法定代表人:郭连兴,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聊城华银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华银置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郭强,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乐陵市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聊城华银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8日以双方尚有其他债务,正在等待结算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鲁1526执1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林宏昌 审判员  郑华国 审判员  王良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戴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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