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李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藉地安徽省涡阳县石弓镇张楼行政村张楼自然村*号,现住四川省崇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崇州市怀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张小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新津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李臣与被执行人张小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小兰名下号牌为川A×××××奥迪牌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 如需续行查封、扣押,须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的三十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查封、扣押申请导致查封、扣押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倪望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罗雨霁 书 记 员 王海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