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宏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峰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xx县xx镇xx村居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峰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晋0830民初9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71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诉讼费1575元,申请执行费96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于2021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于2021年4月20日、8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张峰师名下银行存款余额较小不予以扣划。 本院通过房产查询,被执行人张峰师名下暂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信息。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及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将执行的调查及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及执行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它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余额较小不足以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71000元及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汉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执行助理张红江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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