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
被告:董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诉被告董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292元,减半收取计1646元,由原告张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