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明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贵州省锦屏县。
被告:龙本清,男,****年**月**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锦屏县人,住贵州省锦屏县。
审理经过
原告唐明姣与被告龙本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唐明姣于2021年0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龙本清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信用卡等存款13000.00元予以冻结。原告唐明姣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其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保险金额:13000.00元;保险责任: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裁判、调解或决定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申请人在限额内进行赔偿。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龙本清银行卡、微信、支付宝、信用卡等存款130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实际实施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150.00元,由龙本清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