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邛莫马聂,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毛坪镇高山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雨豪,四川炜烨(乐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军,四川炜烨(乐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也全,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五渡镇工农村七组*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姜仁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石麟镇方嘴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邛莫马聂诉被告张也全、姜仁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邛莫马聂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邛莫马聂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邛莫马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邛莫马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