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玛嘎,男,藏族,住所地类乌齐县。
被告:益西成培,男,藏族,住所地西藏类乌齐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玛嘎与被告益西成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玛嘎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玛嘎具有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自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玛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玛嘎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