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秀多,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秀麻乡木合村*号。 被告:扎西才旦,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秀麻乡木合村*号。
审理经过
原告秀多与被告扎西才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秀多以其需要搜集证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秀多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50元,由原告秀多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加毛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叶血卓麻 书记员 才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