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林桂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五峰铺镇市场*号。
被执行人:吴志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集凤镇白梁村*组*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林桂香与被执行人吴志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523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吴志明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林桂香20215元。申请执行人林桂香于2021年6月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21年6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6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林桂香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吴志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申请执行人林桂香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吴志明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财产及履行义务。
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至2021年8月12日共发起四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吴志明无足额银行存款等财产。2021年7月27日划拨被执行人吴志明银行存款6000元,2021年7月2日对被执行人吴志明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8月17日将被执行人吴志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措施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林桂香,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吴志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林桂香未提供被执行人吴志明的财产线索,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7月19日,经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志明有足额银行存款可供执行。该案应当要执行的标的20593元,尚未执行到位14593元。目前申请执行人林桂香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吴志明财产状况和执行标的的综合分析,本案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且申请执行人林桂香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林桂香发现被执行人吴志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