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世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杨桂标,广东雄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陈俊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彩燕,广东安冠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黄志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丽丽,广东言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云区检刑诉(2019)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世裕、陈俊华、黄志惠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新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世裕及其指定辩护人杨桂标、被告人陈俊华及其指定辩护人李彩燕、被告人黄志惠及其指定辩护人张丽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1.2018年11月30日7时许,被告人吕世裕与被告人陈俊华一同驾驶无卷烟经营许可证及卷烟运输准运证而装载卷烟的桂N×××**小型普通客车,按照对讲机指示从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将香烟运输到广东省揭阳市,途中更换了两次假车牌。当日19时许,行车途经广东省云浮市区安塘服务区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并从桂N×××**小型普通客车上扣押软蓝塞舌尔版黄鹤楼香烟2045条、硬绿8度专供出口黄鹤楼香烟500条。经查实,该批卷烟为走私卷烟,经云浮市烟草专卖局核价,上述扣押卷烟总价值350497.4元。
2.2018年11月30日8时许,被告人黄志惠与他人(另案处理)一同驾驶无卷烟经营许可证及卷烟运输准运证而装载卷烟的桂N×××**小型普通客车,按照对讲机指示从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将香烟运输到广东省揭阳市,途中多次更换假车牌。当日19时许,行车途经广东省云浮市区安塘服务区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从桂N×××**小型普通客车上扣押软蓝塞舌尔版黄鹤楼香烟2099条、硬绿8度专供出口黄鹤楼香烟500条。经查实,该批卷烟为走私卷烟,经云浮市烟草专卖局核价,上述扣押卷烟总价值357934.28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世裕、陈俊华、黄志惠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未办理烟草专卖品经营许可证以及卷烟运输准运证的情形下,利用机动车辆跨地域运输卷烟,供他人销售牟利,被告人吕世裕、陈俊华犯罪数额350497.4元,被告人黄志惠犯罪数额357934.28元,情节特别严重,三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人为共同犯罪,被告人吕世裕、陈俊华、黄志惠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吕世裕、陈俊华、黄志惠的非法经营走私卷烟犯罪中,买卖双方交易尚未完成,卷烟当即被查获,因而非法经营犯罪尚未得逞,为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吕世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
被告人陈俊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
被告人黄志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
被告人吕世裕的指定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如下: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世裕非法经营罪的定性无异议,但被告人吕世裕有如下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吕世裕是从犯,且犯罪未遂。法庭调查证实,被告人吕世裕是在他人的雇请下帮助他人运输未取得烟草专卖品经营许可证及卷烟运输准运证的香烟。吕世裕从香烟的装货、运输线路、途中更换假车牌等均听从他人的指挥。因此,吕世裕在本案中只起辅助和次要作用,是从犯。另外,吕世裕所非法运输的香烟中途已被查获,买卖双方交易尚未完成,非法经营的行为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2.被告人吕世裕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本人及同案人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3.被告吕世裕在犯本案前没有因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处罚过,无违法犯罪前科,是初犯。综上,建议法庭对吕世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俊华的指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陈俊华非法经营罪的定性没有异议,就量刑方面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陈俊华犯罪情节轻微,犯罪的主观恶性和积极性较小。首先,在被告人吕世裕联系被告人陈俊华时其并不清楚吕世裕是要参与非法经营走私卷烟犯罪,直到吕世裕装货回来后,陈俊华询问才知道是涉及违法行为,当时陈俊华曾提出过中止,但出于帮助朋友的心态才勉强答应的;其次,陈俊华并没有为走私卷烟提供交通工具;再次,陈俊华事前事后都没有取得任何报酬;最后,所有的涉案卷烟被办案机关当场予以扣押,没有进入流通领域,对社会没有造成实质性的危害后果。二、被告人陈俊华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第一、被告人陈俊华是从犯。在本案件中,被告人陈俊华在共同犯罪中,只是陪同同案犯吕世裕一同出车,并没有直接参与事前的装运卷烟、事中也没有帮助吕世裕开车,另外在运输途中也没有与其他参与违法行为的人员通过对讲机直接沟通。其个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第二、被告人陈俊华是未遂犯。涉案卷烟在途径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安塘服务区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陈俊华的犯罪行为并没有实施完毕,买卖双方的交易尚未完成,非法经营犯罪尚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三、被告人陈俊华属于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在归案后积极配合办案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陈俊华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黄志惠的指定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如下: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志惠犯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但被告人黄志惠是从犯、犯罪未遂,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良好且为初犯,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综上,请合议庭对被告人黄志惠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2018年11月29日,被告人吕世裕与雇主联系好,由被告人吕世裕负责驾车从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运送一车卷烟到目的地,报酬为4500元。后被告人吕世裕又联系被告人陈俊华一起开车。2018年11月30日7时许,被告人吕世裕、陈俊华在明知运输的货物是走私卷烟且未办理运输卷烟准运证的情况下,一同驾驶装载卷烟的桂N×××**小型普通客车,按照对讲机指示从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将卷烟运输到广东省揭阳市,途中更换了两次假车牌。当日19时许,其二人沿G80高速公路行车至广东省云浮市安塘服务区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并从桂N×××**小型普通客车上扣押了软蓝塞舌尔版黄鹤楼香烟2045条、硬绿8度专供出口黄鹤楼香烟500条。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检验,上述扣押的香烟均为真品卷烟。经云浮市烟草专卖局查实,被告人吕世裕、陈俊华此次运输没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准运证,该批卷烟属于走私卷烟。经广东省云浮市烟草专卖局核价,上述扣押卷烟总价值为人民币350497.4元。
公安民警海从被告人吕世裕处扣押了Newmind品牌手机一台、VIVO品牌手机一台、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辆登记所有人为被告人吕世裕、车牌号为桂N×××**、车辆识别代码LZWADAGOHE090906、发动机号码为UHA2020356)、DXHX品牌对讲机一台、车牌六副(套牌,分别为粤D×××**、桂K×××**、桂K×××**、桂A×××**、桂A×××**、粤A×××**);从被告人陈俊华处扣押了VIVO品牌手机一台。
二、2018年11月30日8时许,被告人黄志惠与他人(另案处理)在明知运输的货物是走私卷烟且未办理运输卷烟准运证的情况下,为非法牟利,受雇于他人,一同驾驶装载卷烟的桂N×××**小型普通客车,按照对讲机指示从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将卷烟运输到广东省揭阳市,途中多次更换假车牌。当日19时许,其二人沿G80高速公路行车至广东省云浮市安塘服务区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从桂N×××**小型普通客车上扣押软蓝塞舌尔版黄鹤楼香烟2099条、硬绿8度专供出口黄鹤楼香烟500条。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检验,上述扣押的香烟均为真品卷烟。经云浮市烟草专卖局查实,被告人黄志惠此次运输没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准运证,该批卷烟属于走私卷烟。经云浮市烟草专卖局核价,上述扣押卷烟总价值为人民币357934.28元。
公安民警还从被告人黄志惠处扣押了魅蓝品牌手机一台、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辆登记所有人为赵爱娟、车牌号为桂N×××**、车辆识别代号LZWADAGAOJE338836、发动机号UJ22321031)、车牌十副(套牌,分别为桂K×××**、桂A×××**、桂A×××**、桂K×××**、桂A×××**、桂A×××**、粤B×××**、粤B×××**、桂A×××**、桂A×××**)。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吕世裕、陈俊华、黄志惠的供述与辩解。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移交物品清单。3.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照。4.辨认笔录、指认笔录。5.委托书、卷烟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鉴定意见通知书。6.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车辆信息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资源登记表、通话清单、情况说明、送货单、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毒品尿液取样清单、现场检测报告单、案件移送函、举报登记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世裕、陈俊华、黄志惠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规,明知涉案卷烟没有合法来源证明,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未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形下,利用机动车辆运输卷烟,供他人销售牟利,其中被告人吕世裕、陈俊华非法运输卷烟价值为人民币350497.4元,被告人黄志惠非法运输卷烟价值为人民币357934.28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世裕、陈俊华、黄志惠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吕世裕、陈俊华、黄志惠非法经营罪名成立。在本案中由于被告人吕世裕、陈俊华、黄志惠在非法运输香烟时被查获,香烟并未销售,买卖未完成,所以被告人吕世裕、陈俊华、黄志惠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吕世裕、陈俊华、黄志惠只是受人雇佣,按照指挥完成运输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的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其三人的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吕世裕、陈俊华、黄志惠构成犯罪未遂及属于从犯,要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吕世裕、陈俊华、黄志惠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吕世裕、陈俊华、黄志惠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吕世裕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天内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11月29日止)。
二、被告人陈俊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天内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11月29日止)。
三、被告人黄志惠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天内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11月29日止)。
四、对于从被告人吕世裕处扣押的Newmind品牌手机一台、VIVO品牌手机一台、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辆登记所有人为被告人吕世裕、车牌号为桂N×××**、车辆识别代码LZW****090906、发动机号码为UHA***)、DXHX品牌对讲机一台、车牌六副(套牌,分别为粤D×××**、桂K×××**、桂K×××**、桂A×××**、桂A×××**、粤A×××**);从被告人陈俊华处扣押的VIVO品牌手机一台;从被告人黄志惠处的魅蓝品牌手机一台、车牌十副(套牌,分别为桂K×××**、桂A×××**、桂A×××**、桂K×××**、桂A×××**、桂A×××**、粤B×××**、粤B×××**、桂A×××**、桂A×××**),是作案工具,本院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