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哲,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职业不祥,住塔城市。
被告:母代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不详,职业不详,住第九师。
审理经过 原告王哲与被告母代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根据原告起诉书地址,本院在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过程中查明原告提供的地址不是本人常住地址,致使通知书无法送达,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王哲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 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董晓霞
书 记 员 张雅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