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谢治松。 被执行人王成于。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谢治松与被执行人王成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郴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谢治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成于暂无其它可供执行到位的财产。因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郴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谢治松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5,352,863元(其中:1、本息5,232,960元;2、诉讼费65,095元;3、执行费54,808元)。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成于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谢治松可以上述申请执行标的总额及相关利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谢治松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眭 勇 审判员 廖 军 审判员 陈春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实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