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谢治松。 被执行人王成于。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谢治松与被执行人王成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郴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谢治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成于暂无其它可供执行到位的财产。因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郴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谢治松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5,352,863元(其中:1、本息5,232,960元;2、诉讼费65,095元;3、执行费54,808元)。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成于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谢治松可以上述申请执行标的总额及相关利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谢治松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眭 勇 审判员 廖 军 审判员 陈春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实斌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