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黑龙江恒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园林18-门-(1-2)-8。 法定代表人:朱祯芳,经理。 被告: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住所地:鸡西市城子河区政通路。 法定代表人:闫广丹,院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对原告黑龙江恒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黑03民他3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3民他3号民事裁定书中“民他3号”补正为民辖2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邱 艳 审判员 侯广东 审判员 吕 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