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

被执行人雷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722民初2706号民事判决书(257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577.5元、执行费3755元)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雷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雷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限制了被执行人雷某某的消费,并将被执行人雷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系统查控,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雷某某名下的的全部银行账户,但未查控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通过系统查控及传统查控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经调查被执行人雷某某现因某某某某罪被城固县某某局羁押,经本院提审询问,被执行人雷某某称现暂无履行能力,名下亦无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其表示亦无被执行人雷某某相关执行线索提供。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张某某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引发》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陕0722执2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志权

审 判 员 蒋龙图

审 判 员 李 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校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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