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韩某某。 被执行人:韩某。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2016)晋1182民初46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韩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韩某某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588元,本案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另有一案正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冯曰虎 人民审判员  郭** 人民审判员  许 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孔维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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