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韩某某。 被执行人:韩某。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2016)晋1182民初46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韩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韩某某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588元,本案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另有一案正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冯曰虎 人民审判员 郭** 人民审判员 许 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孔维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