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吴瑞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主任,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6)闽08刑初2号刑事判决,以吴瑞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退出的赃款共计人民币1028551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2016)闽刑终364号刑事判决,改判吴瑞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26年2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已缴清);退出的赃款共计人民币1028551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吴瑞林受贿所得孳息(已缴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26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21年5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必富、柯昭潘,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民警廖世海、张传鑫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吴瑞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瑞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时完成作业;服从管理,及时完成分配任务。2017年11月至2020年12月累积考核分4052分,获得表扬6次。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吴瑞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五)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吴瑞林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25年9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