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立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
被执行人:吴定武,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黎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立军与被执行人吴定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吴定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定武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吴定武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