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昭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发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昭平县。

被告:左祖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昭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明与被告左祖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发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左祖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欠款119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昭平镇有一商铺位于凉亭西路8号门面,被告承租原告位于凉亭西路8号门面,经营厨余垃圾处理器商店,承租日期于2020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30日止,被告于2020年8月给了一个月房租之后,出于对被告的信任,从2020年9月1日起至2021年3月至今,都未支付租赁7个月房租款项,合计11900元,经过多次协商未果被告于2021年3月连夜搬东西撤离。原告追问被告结账的时候,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搪塞,就是不愿意结清欠款。被告此等行为,已经严重不守信用,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原告举证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面承租合同1份,拟证明原、被告于2020年8月1日签订门面承租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的门面有效期为2020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30日,共3年,门面每月租金为1700元的事实;2.转让门面使用权协议书1份,拟证明原告与昭平县渔牧兽医局签订了转让门面使用权协议书,将昭平县昭平镇凉亭西路8号,土地证号昭国用2009第0382号昭平县动物疫病防治站大楼第一层门面第六间(迎面左起)的使用权转让给原告,面积为31.2㎡,转让期限为50年,从2010年12月1日至2060年11月30日止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左祖昌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承租原告位于凉亭西路8号门面,经营厨余垃圾处理器商店,2020年8月1日签订门面承租合同,承租期2020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30日。被告于2020年8月给了一个月房租之后,从2020年9月1日起至2021年3月,未支付租赁款7个月,合计11900元。被告于2021年3月搬东西撤离租赁门面。原告追索未果引起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租赁关系受法律保护。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原告的诉求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左祖昌欠原告陈明的租金119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诉讼保全费156元,合计205元由被告左祖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罗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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