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被告:范某某,男,汉族,福建省宁化县人,住福建省宁化县。
审理经过
原告何某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范某某(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14日,被告因个人原因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7,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20年8月,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金额为3,000元,其余4,000多元由多次手机转账,被告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承认此事)。还款日期到期后,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多次以各种理由搪塞并拖延还款。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范某某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曾是同事。2020年6月14日,被告因个人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将3,000元借款交付给了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承诺在2个月内还清。后被告又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支付宝扫码支付的方式多次向被告出借借款。被告在借款后归还了部分借款,后原、被告在微信中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7,000元。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归还借款,因而原告向本院起诉。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原件一张、支付宝付款凭证五张、微信聊天记录六张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因个人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将借款交付给了被告,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作为借款人的被告应当履行归还借款本金的义务。现被告未及时足额归还借款本金,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剩余借款本金7,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第六百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范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某某归还借款本金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范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高三和 人民陪审员 邓卫国 人民陪审员 洪 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