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通化胜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瑞财,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化,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闫宝良,男,****年**月**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通化县。
审理经过
通化胜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闫宝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通化胜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化胜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