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通化胜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瑞财,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化,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闫宝良,男,****年**月**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通化县。        

审理经过

通化胜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闫宝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通化胜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化胜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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