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安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吉林吉延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龙井市XX林场,住所地:吉林省龙井市白金乡。 法定代表人:李某,公司经理。 第三人:张某,男,汉族,成年人,住龙井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龙井市XX林场、第三人张某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李彪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翟丽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金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