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连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周巨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执行人:王小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执行人:周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执行人:新疆嘉迪投资有限公司,住新疆昌吉市石河子西路353号新疆嘉迪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巨幸,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新0104民初151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10985725.00元,执行费78386.00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建忠
裁判日期
二O二O年十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吕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