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连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周巨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执行人:王小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执行人:周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执行人:新疆嘉迪投资有限公司,住新疆昌吉市石河子西路353号新疆嘉迪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巨幸,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新0104民初151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10985725.00元,执行费78386.00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建忠

裁判日期

二O二O年十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吕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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