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北家好月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昌县孟宗大道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15971792250。
法定代表人:栾仲鑫。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奎琼,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田清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
审理经过
原告湖北家好月园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清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湖北家好月园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北家好月园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湖北家好月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