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灵石路697-3号401-2室。

法定代表人:毕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漪漩,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东海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唐继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峰,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漪漩、被告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2019)鲁0402民初472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诉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2019年11月26日出具(2019)鲁0402民初472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1,242,949元、违约金124,294元、诉讼费8,552.5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拒绝履行生效判决,原告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鲁0402执1522号,但至今未执行到任何款项。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设立于2009年4月28日,设立时注册资本500万元,2009年9月23日注册资本增加至2,500万元,2010年3月30日注册资本增加至3,500万元,2014年2月28日注册资本增加至6,500万元,2014年12月23日注册资本增加至6,815.92万元,2016年4月21日注册资本增加至30,000万,出资时间为2016年4月21日。根据原告从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调取的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档案显示,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已实缴的注册资本仅3,500万元,仍有26,500万元出资时间届满却未见被告履行出资义务。被告是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山东雅百特金属结构系统有限公司)依法将其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共计231840800元转增为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3亿元已全部实缴到位。原告所称被告未履行出资义务无事实依据。2、被告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巨潮资讯网公告了转增后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3亿元。该实缴注册资本的情况无需登记在工商档案中,通过查询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被告作为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已实缴出资30000万元。综上所述,原告主张的所有内容均不成立,请贵院驳回原告对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如下:1、(2019)鲁0402民初472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2、(2020)鲁0402执1522号执行裁定书一份;3、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档案一份;4、处罚决定书二份。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如下:1、《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以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公告》一份;2、财务凭证一份;3、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一份。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诉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2019)鲁0402民初472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1,242,949元、违约金124,294元、诉讼费8,552.5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鲁0402执1522号,但至今未执行到任何款项。

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09年4月28日,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当日,山东新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济南分所出具鲁新会师济验字[2009]第D2802号验资报告,该报告载明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5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2009年9月25日,该公司申请变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500万元。当日,山东新永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鲁新永信验字[2009]第842号验资报告,该报告载明截至2009年9月25日止,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已收到股东陆永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2,0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2010年3月31日,该公司申请变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500万元。当日,山东诺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鲁诺信验字[2010]第121号验资报告,该报告载明截至2010年3月31日止,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已收到褚衍玲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1,0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2014年2月18日,该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为6,500万元。2014年12月,该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为6,815.92万元。2015年11月,该公司变更股东名称为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2016年4月22日,该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为30,000万元。同日,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一份转增注册资本的公告,该公告载明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以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以截至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部分资本公积90,608,374.60元和部分未分配利润141,232,425.40元转增注册资本,合计转增231,840,800.00元。转增后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6815.92万元增加至人民币30,000万元。

2017年12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2017]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5年至2016年9月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多次以虚构项目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58,312.41万元,虚增利润25,650.11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作为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是否已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在2009年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后逐步增加注册资本分别至2,500万元、3,500万元,该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均已提交了相应的验资报告,证明股东已全面履行了出资义务。但自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修改后,新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认缴出资额作为登记事项,不再需要提供股东出资的验资报告。而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自2014年后又继续增加注册资本分别至6,500万元、6,815.92万元,直至2016年4月22日增加注册资本至30,000万元。对于2014年之后股东是否履行了全面出资的义务,被告对此仅提交了一份日期为2016年4月22日的转增注册资本公告和一份日期为2016年4月28日的转账凭证,但该公告系被告单方出具,转账凭证也仅系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内部会计作帐凭证,均不能证明被告已全面履行了出资义务,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院认定被告作为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并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原告在就(2019)鲁0402民初4724号申请强制执行后,未执行到任何款项,故原告作为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请求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即被告)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2019)鲁0402民初4724号民事判决确认的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82元,减半收取8,591元,由被告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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