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连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被告:李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连芳与被告李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连芳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连芳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连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连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