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庐州大道与南宁路交口滨湖宝文时代中心1幢25F、26F、27F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849023631G。

负责人:王辉。

被申请人:王长琴,女,1981年8月27日,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申请人王长琴保险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长琴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王长琴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受理费31元,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瞿玲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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