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连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文超,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李长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连叶与被告李长军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李连叶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连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连叶撤回对被告李长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连叶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振平 人民陪审员 王玉强 人民陪审员 张晨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赵 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