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连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文超,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李长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连叶与被告李长军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李连叶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连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连叶撤回对被告李长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连叶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振平 人民陪审员  王玉强 人民陪审员  张晨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赵 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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